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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舊衣回收

舊衣定義

 舊衣係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惟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鞋襪、窗簾、桌(浴、毛)巾、圍裙、地毯、踏墊等物。
舊衣回收管道:
(1)可交由環保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
(2)可交由經新北市政府核准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設置,提供舊衣收集再利用之工作機會,並兼顧身心障礙者就業,以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單位申請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以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之團體。
(二) 機構或團體工作人員之員額達三人以上,且僱用身心障礙者擔任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人員比例達所提計畫總工作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前項所稱機構係指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所指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受理期間:
當年度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人員上班時間及工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六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一)
(二) 相關證明文件:
1、立案證書影本。
2、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檢附本府許可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或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3、會員大會或法人董事會決議申辦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之會議紀錄影本。
4、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檢附勞工保險人數證明文件、僱用身心障礙者勞保明細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三) 作業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收集清運設備清冊、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2、舊衣清除處理計畫。
3、財務計畫。
4、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作業人員清冊。
5、收集再利用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6、緊急事件處理聯絡。
本府於受理申請期限截止後,依下列規定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一) 有關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由本府社會局審查之。
(二) 有關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由本府社會局、勞工局審查之。
(三) 作業計畫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之。
經前項書面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府社會局、勞工局及環境保護局各選派1至2人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
資格審查及甄選評分方式如下:
(一) 進行資格審查(如附件二)
(二) 進行甄選(如附件三),作業計畫內容各項目評分權重如下:
1、收集清運設備清冊、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占百分之二十。
2、舊衣清除處理計畫占百分之二十五。
3、財務計畫占百分之二十。
4、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作業人員清冊占百分之十五。
5、收集再利用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占百分之十五。
6、緊急事件處理聯絡占百分之五。
甄選合格標準為出席評分委員評分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
原經許可之設置單位,於許可期限屆滿欲申請展延或變更許可設置數量,應在期限屆滿前於當年度受理申請期限內,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五點規定申請;本府得審酌其許可期間稽查取締紀錄、民眾陳情違規案件及申報情形,據以准駁其申請。
書面紀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轉送本府交通局書面核備後始可設置。里長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重新辦理會勘,取得新任里長同意書面紀錄資料,重新報本府環境保護局轉送本府交通局書面核備後始可設置。區清潔隊得視區域特性、道路及公共場所使用情形,及徵詢設施設置地里長意見,指定轄內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區域、地點及數量。
經核准設置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期限為四年。
十一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設置,不得妨礙道路之人行與車輛交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市容觀瞻等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且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如設置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設置單位應採行必要之應變措施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應配合環境景觀予以美化,並應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設施及週邊環境不得有飛揚、溢散、散發惡臭等污染環境衛生之情事。
十三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外觀、顏色、型式及材質,由本府訂定之。
十四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應標示設置單位、聯絡電話及編號,由設置單位置專人維護管理,於每月十五日前函文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報前月舊衣收集、再利用數量;設置單位應按月函文並檢附投保明細向本府勞工局、社會局報備僱用身心障礙者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十五 經核准收集再利用設施之設置地點如有異動,設置單位應於異動前十五日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報請本府交通局核備後始得為之。
十六 未經許可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或設置於未經核准之地點者,該設施及其內容物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理之。設施設置地之區清潔隊應定期稽查轄內設施設置情形及受理民眾陳情,如發現違規者應立即處理。
十七 本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局、社會局必要時得派員,就設置地點及其周邊環境衛生、實際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形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營運狀況進行督導。本府社會局、勞工局、環境保護局每年需至少一次現場查勘,審查設置單位之相關資格要件及人員進用情形。
十八 本管理要點施行後原核准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單位,應依本要點重新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者,應自原核准期限屆滿後自行清除所設置之設施。
十九 設置單位違反本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之規定者,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而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資格。前項經撤銷資格之設置單位,四年內不得以相同機構、團體名稱申請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其負責人於四年內不得申請為舊衣收集再利用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
二十 經撤銷資格之設置單位應於撤銷資格通知到達後一星期內自行清除設施,並恢復設置地點原貌;逾期未清除者,該設施及其內容物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理之。
單位: 環境衛生管理科  管理人: 方俐文   電話:29532111 分機 4025
筆 數 標 題 Office格式 PDF 格式 ODF 格式
1 新北市105-109年度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點總表_109年3月9日更新 XLSX PDF ODS
2 109年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資料填報表 DOCX ODT
3 新北市105-109年度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申請會勘通知書 DOC PDF ODT
4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機構團體名單(105-109年) XLSX PDF ODS
5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DOC PDF ODT
6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申請設置資格審查表附件二、三 DOCX PDF ODT
7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月報表(空白表) XLS PDF ODS
8 新北市舊衣收集設施設置申請書及變更申請書 DOC PDF ODT
9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 設置相關圖表 DOCX PDF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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