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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環境領域特殊專長」
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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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環境保護局
一、為延攬及僱用外國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之外國專業人才。本部為促進延攬及僱用國內環境產業所需環境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爰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環境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
二、環境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包括:「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環境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諾貝爾獎得主、唐獎得主、沃爾夫獎得主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3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環境相關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環境領域研究工作或從事環境技術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者」、「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者」、「其他經中央部會主管機關推薦並由環境部認定對我國環境產業具貢獻潛力者」共8項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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