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 主旨: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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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pdf(另開視窗)
(應網路傳輸之事業)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定稿).pdf(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