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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環境用藥施藥人員再訓練期限。

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管理人:李唯果   電話:(02)29532111分機3243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6月4日環署授化字第1101010190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110年5月14日起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依第3級規定略以「...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致本署委託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機構無法辦理施藥人員訓練課程。

三、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後每3年應再訓練一次,關於本(110)年度5月14日至12月31日應再訓練之環境用藥施藥人員,可延期至110年12月31日止完成再訓練課程。

 

檔案下載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授化字第110101019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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