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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水污染防治因應「COVID-19期間涉及業者或民眾權益需展延之業務」之辦理原則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於110514日至1101231日間屆期者,均展延至1101231日。

()疫情期間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期間之補正程序,核發機關得視個案需求延長補正期限,最長可延90天。

()新設或變更

1. 相關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主,有學者專家審查需要者,核發機關得以視訊或錄影方式辦理。

2. 因應國內疫情,核發機關現勘、查證等現場作業原則不辦理。必要時,得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視訊或錄影方式進行確認。

3.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疫情之故,得免辦理試車或功能測試,核發機關得參照申請資料以80%之推估污染排放量核定。

4. 倘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請資料不實,核發機關保留許可證廢止之權利,相關污染排放量俟疫情趨緩後再予現場確認(如稽查或現勘),如與核定結果有顯著落差,再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內容調整申請。

二、定期檢測:依水污法規定應執行檢測者,屬110年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間應檢測者,得以其中1季檢測結果代表,取消一季的檢測;屬110年上半年檢測者,延至110930日前完成檢測申報。如仍有困難,事業得提供已與檢驗測定機關排定採樣時間證明文件,於下次申報期間前補行申報項目檢測,惟其檢測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資料使用。

三、水污費調整申報及繳費時間:因應防疫調整申報與繳納作業時間,延後申報及繳費,110年第1期作業期間為11071日至1101031日。

四、其他事項

 ()依水污法規定應遵照辦理事項之申請、申報、提報、報備、備查、補正等,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求延長辦理期限,最長可延90天;但既有法規已明定延長期限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上述涉裁處者,應向原處分機關以書面文件,說明原因及所需期限,提出申請展延,期限最長展延90天。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來詢問

電話:(02)2953-2111 分機:2109 吳先生 3030 鄭股長

 

檔案下載 :

「水污染防治因應疫情核發機關辦理許可展延、定期檢測申報作業說明QA」.pdf

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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