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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公告修正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單位:空氣品質維護科   管理人:林子暘   電話:(02)29532111分機3270   發文字號:新北府環空字第11100218271號  

本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授權規定「各級主關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111年1月12日修正本府109年9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91776777號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將板橋轉運站與板橋公車站納入本市第二處空氣品質維護區,並自111年1月25日生效。管制措施為行駛於該區域之柴油大客車,皆須取得有效期限內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違反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本局將透過架設固定式車牌辨識系統,24小時全時段加強稽查取締違反上述公告規定之柴油大客車。

 

檔案下載 :

111年1月12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10021827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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