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商標

熱門關鍵字:
:::
環保永續生活
:::

環境教育

違反什麼環保法令需參加環境講習?參加環境講習對象為何?
2018/10/15
124

一、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規定,環境講習對象:
(一) 自然人:受處分人,應親自出席接受環境講習不得代理。
(二)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1、依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處分機關令自然人以外之受處份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1) 經處停工、停業處分。
(2)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2、依第5條規定,除第4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份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即負責人或代表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處分機關得令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3、依第6條規定,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Arrow pointing u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