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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接到環境講習通知時,因故無法到課者要如何處理?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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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一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加課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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