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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36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逾期未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註銷牌照。另檢測不合格未於1個月內修復複驗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