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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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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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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柴油車排氣事務

柴油車於何種情形會被通知到檢,若無法到檢該如何?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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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柴油車通知到檢的方式,以不定期檢測通知為主,主要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規定,凡使用中車輛經目視判煙或民眾檢舉有汙染之虞時,即由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若您的愛車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如期到檢 請務必於檢測期限前,以將展延申請書及佐證資料,以傳真或寄信至承辦電子信箱方式至本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多可展延14日。
請注意:
1.若未於檢測期限前辦理完成展延作業,將會因逾期檢測而告發處分,小型車新台幣一萬元、大型車新台幣六萬元。
2.若因車輛不在本市行駛,可於檢測期限內就近至其他縣市環保局設立之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並於檢測完成後將檢測結果表回傳至本局,亦視為完成檢測程序。
3.若是車輛已過戶、報廢、失竊等因素,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至本局辦理銷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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