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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Q&A

A

一、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仍將繼續使用者,需於有效期限屆滿三至六個月前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二、業者申請展延,其污染源操作、排放狀況及相關作業應依原許可內容進行操作,若需適用新公告排放標準或管制規範時,需提出符合新標準或規範之相關佐證資料。

A

一般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工廠變更登記時,經發局即要求業者於文書資料中檢附環保局核發符合環保法規之證明文件。
目前申請方式係由業者先行在本局官網網站之 [單一窗口](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22001)網路申辦,下載表格辦理:
一、符合環保證明申請書。
二、登記申請書 (一式二份) 。
三、基本運作資料表 (一式二份) 。
四、產品製造流程圖 (一式二份)。 
五、環保相關內容確認表。
備齊上列資料以取得許可佐證文件,經本局文書審查通過後核發。
(相關參考文件及書表免費提供,本局現場櫃檯提供即時服務諮詢功能)

A

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除應維持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轉外,污染源之相關操作條件應依本局核定檢測計畫書內容執行。

A

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A

若屬設立於營建工程工地內,依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且非對外營利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如無法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得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營建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及工程合約文件(工程主辦機關同意須在工地內設立臨時性混凝土廠設施之文件),替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及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申請操作許可證。

A

一、未依規定申請許可(違反空污法24條)
二、未依許可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違反空污法24條)
三、未依規定申請換證或補證(違反空污法24條)
四、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改善或補正(違反空污法2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5條)
處分: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A

一、設置或變更許可申請獲准,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污染源設備或廠, 房之安裝或建造。
二、設置許可證上登記有「基本資料」及「設置許可內容」,應按許可內容設置或變更。
三、有逾越設置許可內容限制之計畫時,應重新申請設置或變更許可。
四、操作許可證上登記有「基本資料」及「操作許可內容」,應按許可內容進行操作、記錄及定期檢測、申報。
五、有逾越操作許可內容之規定時 , 應依許可核發後相關作業管理規定辦理變更、異動或換補發 。

A

因停工、停業一年以上無法復工或復業者,或因單一製程停產主要生產設施已搬遷,業者得於事實發生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許可證。原許可證應繳回環保局。

A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申請換發或補發。基本資料異動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廠、場)名稱因故更名。
二、公司(廠、場)因地籍重編更換新的地址。
三、公司(廠、場)因改組而更換負責人。
以上情形發生時,業者應先辦理工廠登記證基本資料變更,
俟取得變更後之工廠登記證,檢附工廠登記證影印本及原許可證正本至環保局辦理換發或補發許可證。

A

一、公私場所操作許可內容有異動,而未涉及變更者。
二、依規定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許可內容進行操作,
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時,應提出許可證之異動申請:
(一)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許可證。
(二)改用低污染性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污染之設備、增設防制設備或提 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環保局申請換發許可證。

A

一、準備許可申請資料一式2份。
二、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板橋區民族路57號)提出申請。
三、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
四、依核定之檢測/試車計畫書進行檢測。
五、提報檢測報告書一式2份。

A

一、設置或變更許可:「設置許可證」就如同建築物在進行建造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建築執照。 業者於設置或變更經環境部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操作許可證」如同駕駛在開車上路前,必須取得駕駛執照。設置許可或變更許可之污染源,設立後應先申請操作許可,始得操作。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於公告後兩年內申請操作許可。

A

依空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需辦理之。可上環境部首頁>政策與法規>環保法規>主管法規查訊系統>大氣環境>固定污染源防制>【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A

證書費:500元/張
審查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規定,並依審查項目及污染類別不同,審查費1,500~22,000元不等。

A

取得操作許可證檢視年排放量,若任一污染物許可排放量達到下列規模則需進行申報。
粒狀污染物:10公噸/年
硫氧化物:10公噸/年
氮氧化物:5公噸/年
揮發性有機物:5公噸/年

A

詳如「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附表一。

A

下列政府資訊,除法律另有限制規定外,都應該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記錄。

A

提起訴願時,訴願人應注意之事項,例如:
一、得提起訴願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十八條)。
二、訴願行為之代理: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訴願法第二十條)。
三、訴願之參加:係指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訴願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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