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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執行清運業務時,請注意維持車輛機具整潔勿影響環境衛生

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管理人:蔡佳玲   電話:(02)29532111分機3246  

一、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清除機具應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及防漏功能,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二、另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規定,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若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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