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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重大議案之研訂審議及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特設新北市政府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研訂本市健康城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健康城市、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相關之會議,並與具有健康城市、永續發展事務之國際城市及縣、市合作。
(二)協調推動節能減碳、永續科技、永續能源及綠色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三)協調推動本市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推動永續城鄉規劃及綠色建設,建構生態社區,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四)加強預防保健、強化社區防疫,促進心理健康,落實長期照顧,全面發展健康樂活生活。
(五)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六)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及水資源保護,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七)強化社會支持系統及弱勢照顧,改善就業環境,並且重視社區安全,營造安全之支持性環境
(八)其他有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水利局、社會局、消防局局長。
(二)學者專家。
(三)產業界代表。
(四)社會團體代表。
四、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環保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 本會設秘書組,置幹事四人至六人,由環保局及衛生局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七、 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辦理本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調事項。
八、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之成員,由第三點各款之委員組成之,並以第一款之委員為召集人,辦理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策定及推動。
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之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二人同時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社團代表列席。
十、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一、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且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十二、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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