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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第7屆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名冊
職務名稱 姓  名 現      職
主任委員 劉和然 副市長
副主任委員 程大維 環保局局長
本府機關委員 金肇安 交通局副局長
本府機關委員 蘇志民 工務局副局長
本府機關委員 陳柏君 城鄉局專門委員
委    員 曾四恭 臺灣大學環工所名譽教授
委    員 楊萬發 臺灣大學環工所名譽教授
委    員 張惠文 中央大學土木系名譽教授
委    員 蕭再安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教授
委    員 洪啟東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教授兼設計學院院長
委    員 吳瑞賢 國立中央大學副校長
委    員 孫振義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委    員 黃榮堯 台灣營建研究院營建產業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執行長
委    員 張添晉 中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講座教授
委    員 陳慶和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委    員 陳俊成 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委    員 陳麗玲 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行秘書:環保局綜合規劃科顏佳慧科長。
※本屆任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100年3月30日北府法規字第1000217808號令發布施行
104年4月22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40607425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104年11月4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420449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3日施行
109年4月1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9059503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九條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之審查。
二、 開發單位檢送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之建議。
四、 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局派員兼任。
第五條 本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不能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查、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府及其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者,本府及其所屬機關代表之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委員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前條第一項全體委員總數之計算,應扣除迴避委員之人數。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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