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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範圍,並自112年7月18日生效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23/6/20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空字第1121159845號
 

主旨:修正本府110年4月1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06560722號公告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範圍,並自112年7月18日生效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劃定如下:

(一)第一類:國家公園。
(二)第二類: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住宅區、學校用地。
(三)第三類: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以外之地區。
(四)第四類: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之丁種建築用地、正式通車營運之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道路、軌道及專用路線(含沿線車站設施)、捷運機廠用地、15公尺以上之其他道路、臺北港區、第一種、第二種及第三種產業專用區及自來水事業用地或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在區域。

二、第一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時,第一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自交界處各退縮15公尺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三、第二類、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時,第二類、第四類噪音管制區自交界處各退縮15公尺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四、第一類、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時,第一類、第四類噪音管制區自交界處各退縮15公尺,分別為第二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五、正式通車營運之大眾運輸系統、非地下化鐵路系統、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及15公尺以上之其他道路,自周界外推30公尺以內之區域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如其緊鄰第一類噪音管制區,自周界外推15公尺範圍以內,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自周界外推逾15公尺至30公尺以內之範圍,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但原屬第四類管制區者不適用之。 正式通車營運之大眾運輸系統、非地下化鐵路系統、高速公路、快速道路、15公尺以上之其他道路或未滿15公尺之道路,如其中有二項以上共構時,以最外側周界為界。

六、未滿6公尺且非屬公告事項五劃定範圍之道路,應依其相鄰土地之使用分區定其所屬噪音管制區;如其兩側分別為不同類之噪音管制區,則以道路中心線為界,分別劃定所屬噪音管制區;如其兩側為跨類之噪音管制區,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時,則自道路中心線各退縮15公尺劃定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二)第二類、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時,則自道路中心線各退縮15公尺劃定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三)第一類、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時,則自道路中心線各退縮15公尺,分別劃定為第二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七、測量地點(音源)為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者,其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6公尺以上未滿15公尺之道路,除交通噪音源以外,依其噪音源所在位置之噪音管制區標準。
 

八、土地經依法公告變更原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者,其管制區類別自發布實施日起依變更後使用情形規範。

九、噪音管制區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公告事項為準。

 

檔案下載 :

新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範圍(正式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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