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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板橋公車站與板橋轉運站空氣品質維護區(112年3月1日修正公告)


主旨:修正本府111年1月12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100218271號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板橋轉運站及板橋公車站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市板橋轉運站及板橋公車站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詳附件)如下:
板橋轉運站與板橋公車站站體及出入口道路。
二、管制措施如下:
(一)未取得有效期限內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之柴油大客車,全時段禁止進入公告事項一劃設範圍之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行駛於公告事項一劃設範圍,不受本公告管制措施限制:
1、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2、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檔案下載 :

板橋公車站與板橋轉運站空維區公告(112年3月1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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