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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設施設置與管理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設置,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單位申請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以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之團體。
(二)機構或團體應僱用至少一名身心障礙者擔任工作人員。
前項所稱機構係指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本局、本府勞工局及社會局得共同組成審查小組,並得邀集府外人員進行審查,以身心障礙者僱用人數、申請資料完整度及公益服務表現作為核發點數基準(如附件二)。
各申請單位申請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總數不得超過一百點。
申請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並核發點數後,應向本局提報里長同意書及擬設置地點清冊,並經本府警察局進行審查通過後始可設置。申請變更設置地點時亦同。
經核准設置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期限最多四年,申請案件之受理期間由本局另公告之。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外觀、顏色、型式及材質,由本局訂定之。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應標示設置單位、聯絡電話及編號,由設置單位置專人維護管理。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擬設置地點及實際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環境衛生等相關法令,不得妨礙道路交通之人行與車輛交通、公共安全、市容觀瞻、環境衛生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
設置單位應善盡管理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及其周遭環境維護之責任,並不得惡意棄置衍生廢棄物。
設置單位應按季彙整附件三資料,並於每年元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函送至本局、本府勞工局及社會局。
十一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如設置及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設置單位應採行必要之應變措施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本局得要求設置單位限期改善、撤除設置單位設置許可點數或撤銷設置資格,裁量標準詳如附件四。
前項經撤銷設置資格者,於四年內不得以相同機構、團體名稱申請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其負責人於四年內不得申請為舊衣收集再利用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
十三 經撤除設置地點許可或撤銷資格之設置單位,應於撤除或撤銷通知到達後一星期內自行清除設施,並恢復設置地點原貌;屆期未清除者,該設施及其內容物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理之。

單位: 循環資源科  管理人: 蔡亞欣   電話:29532111 分機 4012

筆 數 標 題 Office格式 PDF 格式 ODF 格式
1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季報表 DOCX ODT
2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DOCX PDF ODT
3 舊衣回收懶人包(申請單位篇) PDF
4 110-113年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申請說明及附件資料 PDF
5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規格 PDF
6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地點異動申請書 DOCX PDF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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