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前行政院環保署於1994年12月30日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並陸續發布其相關子法如「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作為受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之依據,以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並提昇國民生活環境之品質,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