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重大議案之研訂審議及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特設新北市政府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三、
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四、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環保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
本會設秘書組,置幹事四人至六人,由環保局及衛生局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七、
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辦理本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調事項。
八、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之成員,由第三點各款之委員組成之,並以第一款之委員為召集人,辦理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策定及推動。
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之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二人同時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社團代表列席。
十、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 一、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且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十二、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