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規定: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其運作場所或運送過程發生緊急事故時,除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外,應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新北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
事故通報專線及通訊電話(24小時):1999市府服務專線、110、119、0800-066666(環保公害陳情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