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八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
第八條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罰則 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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