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環保署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評估調查人員: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專業人員。
二、合格證書:指中央主管機關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者所核發之證書。
第 三 條 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
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
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