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環保署
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舊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之老舊大型柴油車車主。但不包括政府機關。
第四條 申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之補助對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及領據。
二、 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 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 申請補助切結書。
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