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環保署
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且以柴油為燃料者。
二、濾煙器:指為推動大型柴油車排氣污染改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補助品項及金額之濾煙器。
三、申請補助者:指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之車主。
第三條 補助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