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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環保署
第四條 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