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日前公布處分決定。某院秘書長申報財產時,漏報其配偶名下共23筆基金,總金額逾新台幣1,018萬元。申報人雖辯稱資料彙整係由已離職助理經手,恐有失漏,惟查銀行每月均寄送對帳單供核對,且申報人多次參與申報,對法令應知之甚詳。 主管機關認定,申報人對於配偶鉅額資產難謂不知,其漏報行為具備「故意」要件,依法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政風單位藉此呼籲,公職人員應詳實核對財產狀況,不得以助理疏失為由規避申報義務。
(資料來源:監察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故意不實,常見為漏報配偶存款、沿用舊資料、或未詳查財產導致短漏。例如,立法委員未查證配偶存款、或將存款帳戶委託他人使用未問而漏報,皆被認定為「間接故意」並裁罰。依據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隱匿財產最高可罰新臺幣120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之常見案例分析
案例一:配偶代辦,疏於核對(間接故意)
內容:某原告配偶代為申報,僅填寫大概數據,未依據基準日資料詳實填報,導致漏報及溢報存款。
處理:該公職人員對配偶填報未作檢查,顯露輕忽漠視,符合「未必故意」(間接故意)之要件,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案例二:沿用舊資料/照抄舊表
內容:申報人為了省事,直接拿上一期的舊資料來申報,未更新當下實際存款。
處理:被認定為惡意隱匿或隨意心態,認定具有故意。
案例三:申報內容僅為大概數目
內容:某議員在存款及股票申報中,僅以大概數目填寫,未實質向金融機構查詢正確餘額。
處理:監察院認定這不符「據實申報」義務,仍以故意不實裁罰。
案例四:未過問立法院辦公室用途之帳戶
內容:立法委員將自身名下之帳戶提供給辦公室使用,因不清楚帳戶內實際金額,未做實質調查,導致漏報大量存款。
◆故意不實的法律定義與標準
定義: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對於漏報風險明明可以預見,但即使財產與申報不符亦在所不惜)。
責任: 申報表簽名處簽名,代表對資料負有確認義務。若因「隨意輕忽、心存僥倖」態度申報,即可能被認定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