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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1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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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環保署
清潔人員
垃圾車
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一、 為加強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之濟助,特設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以下稱為本基金)。

二、 本要點所稱清潔人員,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之人員。
前項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

三、 本基金由社會各界及執行機關 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捐贈,行政院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撥配相當金額籌集之。

四、 為妥善管理運用本基金,成立「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以環保署署長、環保署副署長、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環保署會計室主任、環保署人事室主任、環保署秘書室主任、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各派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捐款人士及團體代表聘請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由環保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環保署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承委員會決議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法規會、會計室、人事室、秘書室及政風室各派人員兼任,分別辦理有關事宜。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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