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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標準第三、第四條修正條文

1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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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令小常識.png

摘錄自環境部

空氣品質標準第三、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粒徑小於等於 十 微 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七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三0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 . 5)

 

二十四小時值 三0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二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0.0六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0.00八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0.一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0.0二一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一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0.一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0.0六0
鉛(Pb)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0.一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第 四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第五條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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