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正在A集資平臺網站上購買由B公司(產品提案人)集資之商品,惟B公司未按時出貨,且持續拖延出貨時間,小正透過集資之平臺發送訊息請B公司出貨,催了幾次之後B公司仍然以各種理由遲不出貨,於是小正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近日發生一起集資消費糾紛,消費者「小正」參與集資後未收到商品,向消保官申訴。然而,協商會議當天,提案業者「B公司」竟缺席藐視公權力;而「A集資平台」雖到場,卻主張其僅為中介,並非賣家,對後續出貨與退款程序不負責任。
消保官於會議中嚴正曉諭A平台,強調集資專案具備「門檻限制」與「給付不確定性」等特性,平台業者應主動向贊助人揭露相關風險,讓消費者在資訊對稱的情況下做判斷,而非事後撇清關係。此外,平台負有聯繫提案人出席並配合調解的義務。
針對小正的損失,消保官建議可尋求「信用卡爭議款」途徑,向發卡銀行申請刷退。此案再次敲響集資規範的警鐘,要求平台應落實審核與風險告知義務,而非放任提案人收錢後「人間蒸發」。
數發部草案規範
確立業者義務 數發部預告「集資平臺定型化契約」草案,明定平臺業者為「數位服務中介」。
業者須承擔以下責任:
法院實務見解
法律關係在於「提案人」 根據法院判決(109北消小10、111訴4137),法律定位清晰:
現況與提醒
儘管 flyingV、嘖嘖等平臺已運作多年並推動創新,但相關規範目前仍處於草案階段,責任法制化尚未完全。參與集資專案具高度給付風險,贊助人下單前應審慎評估,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