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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1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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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四、三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或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五、四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含提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指下列各目之一:

  1. 引擎系統:指汽門間隙調整、汽缸缸套更新、活塞及活塞環更新、渦輪增壓器更新、進排汽門(含導管及油封)更新、汽門凸輪軸更新、空氣濾清器更新、排氣系統(含消音器)總成更新。
  2. 噴射泵浦:指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噴射泵浦總成更新、正時器總成更新、電子調速器總成更新、預行程促動器總成更新。
  3. 噴油嘴:指噴油嘴更新或總成更新。
  4. 清除積碳:指清除燃料供應系統之積碳,施作部位應包括進氣歧管、進排氣門、引擎燃燒室及排氣管(含消音器)。
  5. 其他燃料供應系統之更新、調整、維護、校正、翻修引擎之零組件或總成更換品項。

七、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者。

八、申請補助者如下:

  1. 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之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車主。
  2. 四期大型柴油車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之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車主。

九、汽車修理業:指從事汽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之修理業。

 

第三條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大型柴油車,應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 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適用之排放標準。
  2. 黑煙不透光率1.0m-1以下。

二、四期大型柴油車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或經第六條第一項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出具車輛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之切結書者,應於檢測完成或切結書出具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燃油控制系統調修,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 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適用之排放標準。
  2. 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且具改善效果。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達1.0m-1以下未達0.6m-1且具改善效果。

前項第一款馬力比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經汽車修理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完成噴射泵浦鉛封,或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所屬保養廠、國外原廠國內指定代理人或所屬保養廠出具文件證明車況正常且無不當擅自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者,無須檢測馬力比。

 

第六條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經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四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之檢測報告或經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出具車輛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之切結書。

五、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發票影本及佐證文件(含調修明細或工單及調修前、後照片);無發票影本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七、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出具檢測報告之檢驗站,除位於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申請補助者應至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地點外,其餘應至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接受檢驗。

第一項第六款執行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或噴射泵浦總成更新,且完成噴射泵浦鉛封者,應檢附足資佐證完成噴射泵浦鉛封之照片三張。

 

第十條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審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第十一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附表一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補助金額

申請期間

符合補助資格

補助金額(新臺幣)

適用條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一目

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全額補助。

一、總累計補助金額不得逾五萬元。

二、申請次數不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全額補助

一、總累計補助金額不得逾十萬元。

二、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五萬元+(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百分之四十九-已核撥補助金額。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

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全額補助。

一、總累計補助金額不得逾五萬元。

二、申請次數不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二款第二目

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全額補助

一、總累計補助金額不得逾八萬元。

二、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五萬元+(總累計調修費用-五萬元)*百分之四十九-已核撥補助金額。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依調修費用核以補助,金額不得逾五萬元。

於本辦法申請期間內,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調修費用≦五萬元:依調修費用核以補助。調修費用>五萬元,依下列算式核以補助,金額不得逾六萬元:五萬元+(調修費用-五萬元)*百分之四十九。

於本辦法申請期間內,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依調修費用核以補助,金額不得逾五萬元。

於本辦法申請期間內,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調修費用≦五萬元:依調修費用核以補助。調修費用>五萬元,依下列算式核以補助,金額不得逾八萬元:五萬元+(調修費用-五萬元)*百分之四十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依調修費用核以補助,金額不得逾四萬元。

於本辦法申請期間內,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依調修費用核以補助,金額不得逾二萬元。

於本辦法申請期間內,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備註:

一、總累計補助金額為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合計。

二、一百十四年度前申請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於總累計補助金額上限內,不限申請補助次數;申請補助者,如有再經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得於一百十四年內再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補助,惟總累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當年度補助上限。

三、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應於引擎系統、噴射泵浦或噴油嘴補助項目至少擇一實施,且清除積碳為必要實施之項目。

四、四期大型柴油車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者,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補助噴油嘴更換項目,更換噴油嘴數量應與調修明細所列汽缸總數相同,且清除積碳為必要實施之項目。

五、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六條規定之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無條件捨去,一次撥付。

六、申請期間以保固保證書登載申請補助者完成燃油控制系統調修之日期為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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