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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青天開講:公務員涉侵占徵用口罩牟利案

1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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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初期,一名負責主管口罩工廠生產與點交的國防部督導官(甲),竟利用職務之便,聯手友人(乙)將大批國家徵用的零散口罩私運出廠,並變賣予不知情的買家牟取暴利。法務部廉政署強調,公務員私吞、變賣職務管領之防疫物資,已嚴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其友人亦將以共同正犯論處,機關對此絕不寬貸…。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風處)

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初期,某部指派之口罩工廠督導官(下稱甲),負責主管廠內口罩的生產、點交與徵用作業。 某日,甲佯稱需要人手幫忙整理口罩,邀請不知情的友人(下稱乙)前往工廠。隨後,甲利用職務之便,指示乙將其所管領的零散口罩成批搬運至乙的私家車內,隨即載離現場。事後,甲將這批竊得的國家徵用口罩,全數轉售予不知情的買家(下稱丙),從中賺取不法暴利。

包青天

涉犯貪污重罪:

本案在司法實務上,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共同正犯之適用,相關人等法律責任如下:

(一)督導官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罪

身分認定:甲身為國防部指派之督導官,屬於《刑法》上依法令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涉犯法條:甲將自己職務上所管領、徵用的物資私自搬離並變賣,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註:若實務上認定該徵用口罩已點交完成屬於公用財產,則可能改依同條例第4條論處「侵占公用財物罪」,面臨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重罪。

(二)友人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仍列「共同正犯」

身分適用:乙雖非公務員,但其明知口罩為國家徵用物資,仍協助搬運,在客觀上有行為分擔,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涉犯法條: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身分犯)規定,乙仍會被列為《貪污治罪條例》上述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但法官得審酌情節減輕其刑)。

(三)買家丙: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

刑事責任:丙主觀上沒有收受贓物的故意,故不成立刑法贓物罪。
財產處分:丙向甲購買口罩所支付的款項,屬於甲的犯罪所得,法院將依法向甲沒收或追徵。

廉政叮嚀與啟示:切勿因小失大,敗壞官箴

‧公務物資「一物不取」:凡職務上所接觸、管領之公物或國家徵用物資,無論價值高低、是否為零散品,均不得轉作私人用途。
‧發國難財必從重執法:司法實務對於在重大災疫期間、利用職務特權私吞防疫物資之公務員,通常採從重處斷、不予緩刑之態度,同仁切勿心存僥倖,因一時貪念自毀前程,嚴重損害機關廉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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