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我國面臨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等挑戰,為實現西元二○五○年淨零排放之目標及零廢棄之願景,亟需從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接軌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同步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之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檢討本法現行規定,以提出相應之廢棄物管理機制。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責任業者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二、強化再利用管理((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之五及第七十七條))
三、遏止非法棄置
(一)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加重環境損害刑責(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三)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一條之二)
~摘錄自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