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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青天開講:公務上得知的民眾資料,可以做私人用途嗎?

1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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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小華,在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時,看中陳情民眾阿強的電話號碼,便私自將電話存入自己的通訊錄。小華之後利用電話向阿強表達追求意願,甚至多次傳送騷擾訊息,令阿強不堪其擾。 法務部廉政署提醒,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接觸的民眾個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絕不可轉作私人用途。小華利用職務之便取得民眾電話並進行騷擾,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公務個資僅限公務,私人挪用即屬違法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經常會接觸到民眾填寫的各類申請表單,包含姓名、電話、住址等個人隱私資訊。
然而,這些資訊的取得是基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前提。若因個人私慾(例如:因愛慕而私自抄錄民眾電話、試圖追求或騷擾),利用公務之便取得的資料進行私人聯繫,即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的初衷。
無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員工,對於職務上接觸的個資,皆負有個資保密及不可洩漏的責任。

一旦發生任意使用民眾個資或利用資料騷擾民眾的行為,當事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追究刑事罪責。
民事與行政責任: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亦會受到機關內部的行政處分或懲處。
信譽損害:嚴重違規行為將重創所屬機關的公信力,並使個人職業生涯留下難以抹滅的汙點。公務人員應秉持專業,嚴守個資規範,切勿因一時糊塗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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