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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通知本轄病媒防治業者,有關環境用藥陶斯松產品(含一般環藥及特殊環藥),後續回收準備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一、依據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3年2月19日環部授化字第1138103526A號函辦理。
二、本轄內之病媒防治業者,務必於113年4月1日之前(3月31日止),將未使用完畢之一般及特殊環境用藥陶斯松產品列冊,提供予貴公司(商號)的上游供應商,請供應商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8條規定,將環境用藥陶斯松產品收回,又收回及庫存之產品依廢棄物法清理法(一般事業廢棄物)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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