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環保罰單,係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法規所為之處分,一般為裁處書或裁處函文。
人民收到環保局之裁處書(環保罰單),如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循下列行政救濟管道申訴:
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辦理分期,分期須檢附:
民眾若收到罰單逾期未繳納,經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收到催繳函,所繳納費用為罰鍰加上行政執行費用之金額。 繳納方式如下:
** 繳納完成後,將收據或繳款證明傳真給執行分署,避免重複執行。 **
1. 以郵局、台灣銀行、四大超商或各行庫自動櫃員機網路ATM或網路銀行繳款轉帳或劃撥者,可以繳費存根聯、交易明細表為繳款憑證。 2. 如須收據,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EEMS)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查詢(https://eems.epa.gov.tw/Public/Default.aspx), 或來電本局查詢。
一、違反環保法令規定依法令及裁罰基準處分後,罰鍰是無法減少的。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辦理分期,分期須檢附: (1)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申請(切結)書 (2)裁處書影本 (3)支票(非必要)。主要係2,000元以上罰鍰始得辦理分期,每期不得低於500元,並經本局核准,方可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