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一、本局綜合規劃科擔任環保局單一窗口,受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移請會審案件,需檢附文件如下: 1.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民)表一】及其所載應附文件。 2. 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基本資料(至工務局索取)。 3. 建造執照申請書,含地號表、建築物概要表,及面積計算表、立面圖。 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請上網下載(網址:https://www.epd.ntpc.gov.tw/Download?catID=307)。 三、本局可代為至經濟部水利署敏感區位查詢系統查詢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範圍。
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本府為遴選環評委員得公開接受大專院校、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推薦,接受推薦期間以十五日為限,推薦名單經新北市政府環評審查會執行秘書單位審查後,彙整符合資格之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市長核定後聘任之。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已於105年12月13日新北府環規字第1052243868號令修正第三點、刪除第五點。開發案件經環評委員會審查「補正後通過」,開發單位依補正事項提送補充、修正本一式25本,經委員1次書面確認後,由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送交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本確認要點修正後,加速確認作業及提昇環評審查效率。
一、一般而言,如果高樓建築樓高120公尺(含)以上,或是在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是在山坡地1公頃以上,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本府環保局受理後,隨即排入環評審查會議,採隨到隨審(惟因避免流會,仍會先行確認出席委員人數),法定環評的審查時間為50天,必要時得延長50天(不含開發單位補正期間)。
一、依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之審查。 (二) 開發單位檢送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之建議。 (四) 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二、環評委員會係就環境承載力、容受力、污染防制及因應措施等進行審查。且為了讓開發單位有所遵循,本府亦訂定「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環境影響評估暨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俾利審查之執行。 三、另為了提升環評審查效率,本府之精進作為如下: (一) 程序檢討、落實隨到隨審? 1、變更內容對照表案件採臨時提案方式辦理審查作業。 2、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採優先排會方式辦理。 3、環評變更書件集中排定審查,以對變更差異少之案件,加速審查效率。 (二) 簡政便民、落實?審議規範? 1、主動提供審議規範設計案例,方便開發單位遵循。 2、審議規範以外之正面表列要求項目,合理且明確。 3、審查會議結論正面表列,議題聚焦,意見集中不發散。 (三) 主動輔導、落實招商引資? 1、程序審查階段由跨局處(環保、工務、城鄉、交通)進行輔導。 2、環評會議審查前由業務單位協助預審。 (四) 提升效率縮短審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