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環境講習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保法規或自治條例,罰款五千元以上或遭主管機關裁處停工、停業,須接受1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 環境講習之目的旨在加強違規者環保概念,依違反法律之不同,規劃不同課程,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避免再度違法受罰。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加為止。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詳見環境部網站
環境講習對象收到環境講習通知單時,依法需由本人出席,應攜帶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或健保卡,依照通知單所註明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依規定每案環境講習限請假1次,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下載連結),填妥完畢並於指定接受講習日後三日內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辦理請假手續。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依照環境教育法24-1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