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稽查當次同一對象違反同一法條時,以開出一張處分書為原則。但是管理辦法之規範對象為業主,主要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行為法之管制對象為承包商,主要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兩者之處分主體及違反法條並不相同,應視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處理,倘若其兩項之違反事實均十分明確,則可同時處分。
以其工程施工規模界定,工程施工規模係參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基,故於營建工程業主在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由申報資料即可得知該營建工程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營建工程及其應設置防制措施之規定。
營建工程其工地周界有臨接天然屏障,如山坡地、河川、湖泊等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因其污染影響程度較少,報請環保主管機關現場查核許可後可免設置。若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同意後為之。
一、 本市營建工程空污費已於109年4月起全面改為線上申報,申報平台網址為https://pollution.epd.ntpc.gov.tw/ntpc_pollution/,或網頁搜尋「新北市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向本局申報繳交 二、 營建工程空污費開工完工申報所需文件,請至https://pollution.epd.ntpc.gov.tw/NTPC_Pollution/api/File?seqno=107&fkId=d9652159-6f36-47ee-b290-e14377fe3412&isRecordLogin=true 瀏覽最新規範。 三、 營建工程空污費異動注意事項: 1. 施工工期展延:若工程於預計完工日仍未完工者,請來文辦理展延變更,並於工程全數完工且完成驗收後,檢具相關文件辦理完工結算 2. 欲辦理停、復工或工程解約等其他資料異動時,請由營建業主來文辦理:說明停、復工或解約原因,並檢附前述原因相關佐證文件(已開工施作者,請依完工結算程序辦理) 四、 申報文件為影本請加蓋「營建業主承辦人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工程完工後需辦理完工結算,依照各工程實際施工期間再次核算空污費,進行退(補)繳費作業,所有手續完成後,本局將對該工程解除列管。
開工前檢具申報文件至環保局申報營建空污費,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
環境部因考量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營建工程施工,負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之責任,因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及「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納管與處分對象均為營建業主。
依據環境部於86年2月27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向營建業主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期以經濟誘因方式,減少粒狀污染物之排放,並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
一、 本市營建工程空污費已於109年4月起全面改為線上申報,申報平台網址為https://pollution.epd.ntpc.gov.tw/ntpc_pollution/,或網頁搜尋「新北市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向本局申報繳交。 二、 營建工程空污費開工完工申報所需文件,請至https://pollution.epd.ntpc.gov.tw/NTPC_Pollution/api/File?seqno=107&fkId=d9652159-6f36-47ee-b290-e14377fe3412&isRecordLogin=true瀏覽最新規範。
政府機關進行之小型工程如涉及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及零星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程,其費率依環境部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中之其他營建工程類分3級別計算收費。 (1)工程合約經費達180萬以上者,以工程合約經費乘上2.8‰。 (2)工程合約經費低於180萬者,先以工程合約經費乘上5.4‰,若空污費經核算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或施工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工期達1年者,需重新以工程合約經費乘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