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執行秘書:環保局綜合規劃科顏佳慧科長。 ※本屆任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兼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局派員兼任。 第五條 本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查、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