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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公害與糾舉

A

一、違規張貼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及11款。
二、破壞市容觀瞻之廣告,會依廣告物上之電話號碼,依電信法最高可處12個月之停話處分。 ※ 電信法第8條第3項。
三、售屋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依不動產經紀業售理條例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

A

一、本市市政服務專線1999。
二、可向當地區清潔隊反映。
三、向環保局清潔維護科29532111反映,將立即通知區清潔隊前往查處。

A

噪音問題可撥1999市政服務專線陳情,本局將依據噪音管制法派員量測查處。

A

噪音問題可撥1999市政服務專線陳情, 本局將依據噪音管制法派員量測查處。

A

一、建請可直接向該營運或管理機關反映,要求先行改善或交通噪音監測。
二、或直接向本局陳情。
(一) 本局於接獲陳情後,將轉知該營運或管理機關並由該單位與本局及陳情人等約定會勘期日,確認監測地點及時間,並於指定受影響時段或二十四小時連續監測;若有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或環境音量標準時,即函文通知該營運或管理機關限期提送噪音改善計畫。
(二) 陳情方式:
書信: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收
地址:(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網路:網址:http://www.ntpc.gov.tw中,市長信箱。

A

可直接電洽本局各區清潔隊就近查處,或請電1999市政服務專線。如確實有影響環境衛生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倘案發地點位於公寓大廈社區內,請電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2960-345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

A

一、有關輻射鋼筋及原子能之游離輻射(α、β、γ及Χ射線)之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電話:(02)2363-4160。

二、其他能量較弱之輻射,並不會破壞生物組織細胞內各種原子和分子的非游離輻射之管制為環境部,非游離輻射包含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調頻廣播、行動電話基地臺、微波爐、高周波電焊機、雷達、衛星通訊、紅外線、雷射、可見光等。

A

一、民眾發現有流浪狗時,可電話連繫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電話:(02)2959-6353)派員補捉,必要時可進行治療與節育。
二、如果民眾發現有流浪狗便溺污染環境情事,可電洽本局各區清潔隊處理,或請電1999市政服務專線陳情處理。

A

請將環保人員姓名、索賄事項、時間、地點敘明,並具名向本局政風單位檢舉,檢舉收賄貪污電話:1999或(02)2953-2111分機2090、電子信箱:tpc2818@ntpc.gov.tw、郵政信箱:板橋郵政30-33號信箱。

A

舉凡空氣污染(露天燃燒垃圾、工廠排放黑白煙或惡臭、營建工程 塵土飛揚)、水污染(工廠排放廢水、傾倒有毒廢液於河川)、噪音污染(工廠、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營建工程或擴音設施所造成妨礙安寧)、廢棄物污染(任意丟棄或傾倒廢棄物、未經許可清理或處理廢棄物),皆可撥打1999市政服務專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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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方式可透過
電話陳情  1999市政服務專線 。
傳真報案 (02)2954-6222
寄送信函 (板橋區民族路57號3樓)書面陳情及智慧型手機陳情:環境部『公害報報』APP等多元陳情管道。

A

一、違反環保法令規定依法令及裁罰基準處分後,罰鍰是無法減少的。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辦理分期,分期須檢附: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申請(切結)書
(二)裁處書影本
(三)支票(非必要)。主要係2,000元以上罰鍰始得辦理分期,每期不得低於500元,並經本局核准,方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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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處分人逾期或拒繳納罰款時,將依相關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A

民眾可就近向本局各區清潔隊檢舉,或向1999市政服務專線陳情;另可依「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向本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站檢舉。

A

一、交通噪音:可直接向本局空氣品質維護科陳情。

二、法規管制之噪音(包含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9條與「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禁止之噪音:可撥打1999市政服務專線陳情,將派人於指定時間地點前往稽查。

三、近鄰噪音(居家樂器聲、人聲、寵物等不連續的噪音):可至警察局110報案系統陳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A

1999市政服務專線。

A

一、冷氣滴水聲音問題,尚非現行噪音管制法管制範疇。
二、冷氣滴水聲音問題若其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可逕向警察機關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處。
三、此外,其滴水如確有造成環境污染事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查處。

A

一、關於民眾咆哮罵髒話、打麻將所產生之噪音非屬現行噪音管制法管制之行為(常見噪音管制法管制之範圍有:營建工地、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工廠、擴音器)。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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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飼養狗隻污染環境衛生之情事,請逕向所在地清潔隊陳情檢舉,可就近處理,較具時效。
二、有關犬隻吠叫之噪音非屬現行噪音管制法規範之範圍,但台端可請警察單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拒不改善者,再由警察單位將全案相關佐證及裁處資料逕移「動物保護防疫處」(電話:02-2959-6353)請其處理。

A

一、依據「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四條「檢舉人於新北市轄內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十五日內,備齊下列資料提出檢舉:(一)檢舉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二)檢附能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車種之相關事實照片(至少三張清晰顯示車輛行進中之照)或影片(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前項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須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逆光、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二、檢舉烏賊車有下述管道可資利用:網路檢舉(https://polcar.moenv.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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