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書表與窗口
一、未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為既有並屬低污染事業之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環保判定
1. 請先洽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29603456分機5407)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屬低污染事業
(2)屬既有工廠之證明
(3)111年3月19日前納管申請之受理證明
(4)112年3月19日前已申請工廠改善計畫
(5)「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含變更)
(6)非屬經濟部及貴局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2)屬既有工廠之證明
(3)111年3月19日前納管申請之受理證明
(4)112年3月19日前已申請工廠改善計畫
(5)「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含變更)
(6)非屬經濟部及貴局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2.再依本局特定工廠登記專用表單,洽本局各科室窗口辦理核發環保相關文件審查事宜。
二、曾補辦臨時登記且為既有並屬低污染事業之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環保判定
1.請先洽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29603456分機5407)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屬低污染事業
(2)非屬經濟部及貴局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2)非屬經濟部及貴局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2.再依本局特定工廠登記專用表單,洽本局聯合服務窗口辦理配合特定工廠登記(含變更)核發環保證明文件審查事宜。
聯絡窗口
業務內容 | 科室別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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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低污染事業之證明」、「屬既有工廠之證明」、納管申請之受理證明、「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含變更)、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 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 29603456分機5407 |
輔導轉型並從事低污染 | 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 | 29603456分機5394 |
水污染防治法 | 水質保護科 | 29532111分機2109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空氣品質維護科 | 29532111分機3269 |
廢棄物清理法 | 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 29532111分機3245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 29532111分機3238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綜合規劃科 | 29532111分機4102~4105、4109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水質保護科 | 29532111分機2103 |
經濟部已訂定「納管」、「特定工廠登記」、「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請逕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