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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廢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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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認車子是因為廢棄車輛查報後遭移置,可至本局委託民間辦理的貯存場辦理領車,地址:新北市樹林區東豐街68-1號(電話:02-8686-5794)領車時間:週一到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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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逕洽警察局檢舉專線:(02)2225-5999轉9 或逕撥1999,將再派員前往認定是否已達廢棄車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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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依法處理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係依廢棄物處理並非報廢,故亦無獎勵金。如果需要主動報廢家中車輛,應經由環境部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環境部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網頁(recycle.epa.gov.tw)的下方『民眾快捷區』,選取『我要回收』,進入後可依照您的地區條件查詢當地(廢車)資源回收商資訊,及依個人選擇並與(廢車) 資源回收商聯絡後,將至您指定的地點將廢車(拖吊)移置、處理,並請記得向該(廢車)資源回收商取得『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可向環境部申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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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新北市廢棄車輛管理系統(網址:https://esm.epd.ntpc.gov.tw/) 查詢或電洽本局 (02)-2272-3900轉20、3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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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
一、汽車移置費:每輛 880元,汽車保管費:每輛每日200元。 機車移置費:每輛 175元,機車保管費:每輛每日50元。
二、領回車輛所需證件: 車主自領:出示身分證明正本、行照或車輛異動書等文件。 委託領車:檢具車主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正本、委託書正本及行照或 車輛異動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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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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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之有牌廢棄車輛是由警察局、環保局查報,經查報之有牌廢棄車輛會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公告,並造冊函送警察機關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無牌廢棄車輛由警察局、環保局查報,並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公告,若車主未自行清理移置,由環境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查得引擎號碼後,造冊函送警察局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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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執行廢棄車輛之查報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只要車體外觀符合「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即可由依法予以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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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主動報廢,應透過環境部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免費服務電話、或至環境部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網頁(recycle.epa.gov.tw)查詢距離民眾住家最近的廢車回收商,由回收商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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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清潔隊查報報廢機動車輛,係為以廢棄物處理故無法申請回收獎勵金。您可透過環境部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又或環境部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網頁(recycle.epa.gov.tw)查詢登記之業者資料,由廢棄場業者協助回收,並向業者索取管制聯單申請回收獎勵金,及作為車體回收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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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辦理。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如果已達期限而且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環保局將先行(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保管,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如經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將依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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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身分證正反面(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回收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回收汽(機)車報廢或註銷異動記書影本。 檢附已定檢相關文件影本(汽車行車執照已蓋定檢章戳日期、機車行車執照已蓋完成定檢年度章戳日期;或定檢記錄單)。 電匯撥款補助者,檢附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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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故只要道路上的車輛之車體外觀符合廢車認定基準,均可依法查報為廢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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