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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政風室受理檢舉事項

  1. 本局採購案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2. 本局員工執行職務藉機索賄,或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3. 本局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4. 本局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5. 本局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6. 本局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7.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8. 本局各項作業流程中易滋生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9. 本局各機關承辦工程及採購作業涉有圍標或者不當限制投標規格、資格之綁標情事。
  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民眾陳情檢舉多元管道
    (1) 「現場檢舉」:廉政署北、中、南部地區調查組均設有專人負責受理現場檢舉事項,時間為上班日08:30-12:30及13:30-17:30。
    (2) 「電話檢舉」:設置0800受理陳情檢舉免付費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上班日08:30-12:30、13:30-21:30;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08:30-12:30、13:30-17:30) 
    (3) 「書面檢舉」:郵政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
    (4) 「傳真檢舉」:傳真專線「02-23811234」。
    (5) 「網頁填報」:開啟廉政署網站首頁「檢舉和申請專區」-「我要檢舉」。
    為有效打擊貪瀆不法,我們提供上述多元檢舉管道,敬請踴躍檢舉。
  11. 政風檢舉管道
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政風室
地址 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2樓
電話 1999或29532111分機2090
傳真 02-29625149
檢舉信箱 22099新北市政府郵局第30-33號信箱
電子檢舉信箱 tpc2818@ntpc.gov.tw

 

 

檢舉貪瀆措施

  依據行政院頒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另開視窗)」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臺幣 30 萬元,最高可達新臺幣 1000 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 新臺幣 )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670 萬元以上至 1000 萬元
10 年以上未滿 15 年有期徒刑 400 萬元以上 670 萬元未滿
7 年以上未滿 10 年有期徒刑 28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未滿
5 年以上未滿 7 年有期徒刑 200 萬元以上 280 萬元未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有期徒刑 14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未滿
1 年以上未滿 3 年有期徒刑 80 萬元以上 140 萬元未滿
未滿 1 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30 萬元以上 80 萬元未滿
●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者,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上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依據行政院108年2月1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6128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1.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2.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
3. 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罪。
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6.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前款所列之罪而予以庇護。

第 三 條 檢舉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 六 條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含有數檢舉事實時,其獎金以一案計算,並以檢舉事實中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獎金分配如下:
1.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者,平均分配獎金。
2. 數人分別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獎金給予最先檢舉人;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分配獎金。
3. 數人先後檢舉不同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者,由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於第七條第一項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獎金。

第 八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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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政風室  管理人:翁慧鶯  電話:02-29532111分機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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