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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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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與檢驗

A

<p>一、劃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有瑪鋉溪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叭嗹溪飲用 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百啦卡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老梅溪飲用水水源水質 保護區及雙溪、貢寮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總計面積4874公頃。<br /> 二、公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地區:已完成員山及蛇形溪飲用水取水口、平溪東勢格溪飲用水取水口、康誥坑溪飲用水取水口 、姜子寮飲用水取水口、十八重溪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公告,另台灣省政府已公告劃定板新鳶山堰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地區。</p>

A

一、採樣過程:須採集代表性之水樣並避免可能之污染,理化部分之水樣在取樣前採樣瓶建議先使用採集之水樣洗滌二、三遍;細菌類部分需使用無菌袋(杯)盛裝水樣。<br /> 二、運送樣品過程:採樣後的樣品必須低溫冷藏儘速送驗,因採樣與檢驗間隔時間愈短,所得的檢驗結果愈正確可靠。<br /> 三、檢測方法及過程:遵循環境部公告之檢測方法及規範嚴格執行。

A

檢驗的項目可分成細菌類及理化類兩大項,細菌類包含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理化類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硬度、濁度、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檢驗期程約3週,報告即可寄至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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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測點位:<br /> (一) 海灘水質監測:6處。<br /> (二) 海域水質監測:12處。<br /> (三) 港口底泥監測:1處。<br /> 二、監測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nbsp;<br /> 三、監測頻率:海灘水質監測6至7月每月1次,海域水質監測每季1次,港口底泥監測每年1次。<br /> 四、檢測項目及監測結果:請參考<a href="http://iocean.oca.gov.tw/OCA_OceanConservation/PUBLIC/Marine_WaterQuality_v2.aspx" target="_blank">https://iocean.oca.gov.tw/OCA_OceanConservation/PUBLIC/Marine_WaterQuality_v2.aspx</a>

A

一、監測井數:31口<br /> 二、監測單位:環境部<br /> 三、監測頻率:每年1次<br /> 四、監測項目:pH、水溫、導電度、重金屬、總酚、氟鹽等項目。<br /> 五、監測結果:請參考 <a href="https://wq.moenv.gov.tw/EWQP/zh/EnvWaterMonitoring/Groundwater.aspx">https://wq.moenv.gov.tw/EWQP/zh/EnvWaterMonitoring/Groundwater.asp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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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測河段:大漢溪、新店溪、景美溪、基隆河、淡水河本流<br /> 二、監測單位:環境部<br /> 三、監測頻率:每月1次<br /> 四、監測項目:pH、水溫、溶氧、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重金屬、大腸桿菌群等項目。<br /> 五、監測結果:請參考 <a href="https://wq.moenv.gov.tw/EWQP/zh/Default.aspx">https://wq.moenv.gov.tw/EWQP/zh/Default.aspx</a>

A

<p>一、空氣污染防制區:可從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搜尋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得到。<br /> 二、噪音管制區:可從本網中,公害陳情與防治/噪音管制/噪音管制與公告/公告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範圍得到。</p>

A

<p>一、空氣品質監測資料可分為二方面:<br /> (一) 環境部空氣品質監測站網(自動測站):監測資料可從本網中,公害陳情與防治/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監測資訊/自動測站設置及監測資料得到。<br /> (二) 本市空氣品質監測站(人工測站):監測資料可從本網中,公害陳情與防治/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監測資訊/人工測站設置及監測資料<br /> &nbsp;得到。<br /> 二、噪音監測資料可從本網中,公害陳情與防治/噪音管制/監測資訊/噪音監測統計表得到。</p>

A

當本府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工廠稽查採樣檢測,所有項目的檢測約3週即可完成。

A

依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之標準方法檢驗之。

A

一、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每年進行盲樣測試一次,每年系統評鑑一次,確保檢驗人員之技術水準。<br /> 二、經由適當之訓練課程及檢驗技術交流,以強化人員檢測觀念及技術。<br /> 三、每年參加國際能力試驗比對,透過實驗室間比對並依照既定的標準來判斷實驗室的校正或測試技術。<br /> 四、持續參與實驗室認證,維持實驗室的檢驗品質。

A

一、經由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執行相關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等品質監控,確保檢測報告公信力。<br /> 二、檢測樣品經稽查人員送檢時,檢測單位設有專責收樣人員將樣品轉碼成新流水樣號,檢驗同仁依樣品編號取樣檢驗並無所送樣品業者相關資料,避免檢驗人員個人因素影響檢測之公正性。<br /> 三、環境稽查樣品檢測依據「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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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的水樣保存方法保存,以下列舉之:<br /> 一、化學需氧量︰加硫酸使pH小於2,4&plusmn;2℃冷藏,保存7天。<br /> 二、重金屬︰加硝酸使pH小於2﹐4&plusmn;2℃冷藏,保存6個月。<br /> 三、氨氮︰加硫酸使pH小於2,4&plusmn;2℃℃冷藏,保存7天。<br /> 四、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4&plusmn;2℃冷藏,保存48小時。<br /> 五、氰化物︰加氫氧化鈉使pH大於12,4&plusmn;2℃冷藏,保存7天。<br /> 六、生化需氧量︰4&plusmn;2℃冷藏,保存48小時。<br /> 七、懸浮固體︰4&plusmn;2℃冷藏,保存7天。<br /> 八、大腸桿菌群︰以無菌袋(杯)盛裝,4&plusmn;2℃冷藏,保存24小時。

A

<p>本局受理民眾申請檢驗飲用水之相關規定如下:<br /> 一、請事先來電預約,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前一天為固定例假日除外)。<br /> 二、僅受理檢測本市境內供飲用之非自來水:如井水、山泉水、溪水、湧泉、河水或其他非自來水。<br /> 三、規定盛裝容器及容量:<br /> (一) 檢驗理化學:1公升之寶特瓶(自行準備乾淨寶特瓶)。<br /> (二) 檢驗細菌學:請至水質保護科索取專用無菌瓶。<br /> 四、請攜帶身分證以利確認是否為本市市民。<br /> 五、本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電話:2953-2111#210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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