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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固定及逸散污染源管制(工廠、工地及餐飲業)

固定污染源為非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包括工廠、場之煙囪排放、廠內逸散、營建施工產生之粉塵逸散、露天燃燒等。大至發電廠,小至個人使用噴霧劑,只要是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個體,不論大小均視為固定污染源。
 

※工廠管制

新北市列管工廠約2,600家。在無煤城市政策推動下,109年起本市已無使用燃煤之小型燃煤鍋爐;在大型鍋爐的部分,協商南亞企業的燃煤汽電共生機組於111年底退場,本市已於112年起為全國第一座工業無煤城市。其餘管制說明如下:
一、 許可管理制度
凡公私場所具有經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才能合法操作。另於主管機關核定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並通知進行排放檢測後,應提報符合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書。
轄內許可證管制家數約590家,本局將不定期進行查核列管在案許可證,以確保公私場所均依照許可證規定內容操作。另,本局訂有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防制指引,公私場所可參照指引改善。
二、 稽查管制作業:不定期針對工廠密集區域及被陳情工廠進行稽查作業,並現場蒐證,若確定屬實則予以開罰。
三、 專案輔導:為加速空氣污染物減量,針對轄內大型企業採總量管理精神進行管制,大幅降低本市污染排放量。
 

※營建工地管制

營建工程資訊整合平台
本市營建工地每年約有7000處,故自101年起開始著手建置營建雲端管理系統,其中又分為資料雲、管理雲及稽查雲,並逐年擴充各項功能,使營建管理可以更即時、更精準。 自109年起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開發單位應訂定空氣不良應變計畫,並於施工時所使用施工機具不透光率排放標準應低於0.6 m-1以下(含),未符合排放標準者,應加裝濾煙器。
另為鼓勵柴油引擎施工機具業者自主性落實維修保養,確保引擎及排氣系統於良好操作狀態,以改善其黑煙排放,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規範」,本局自112年7月1日起依新修正規範推動是類機具檢測,以提升標章管制措施,將鼓勵業者施工機具取得自主管理標章,期提升企業形象,並提升空氣品質。


 

※餐飲業管制

已完成17處餐飲集中區之污染改善輔導,已完成18處餐飲集中區之污染改善輔導,包括9處夜市、4處商圈及5處風景區之污染改善輔導;現階段油煙防制設備全設置之餐飲集中區為樂華夜市、汐止夜市、樹林興仁夜市、深坑老街及碧潭風景區等處。將持續輔導重點夜市、商圈、風景區、賣場及美食街裝設油煙防制設備,並以油煙防制設備裝設設置100%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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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更新日期
餐飲業油煙異味防制技術及改善案例 2020-03-23
營建工程污染防制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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