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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廢棄物

A

家中進行裝潢後所產生的馬桶、臉盆、浴缸、流理台、磁磚、磚、瓦、鋼筋混凝土以及木材等,請民眾委請施工廠商或合格的清除業者進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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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代碼修正原則:改變現行單一廢棄物代碼原則,而於事業上網申報中增加部分資料,將廢棄物架構分為八大部分進行描述,以彌補現行代碼之不足處。
主要將廢棄物描述分成為:
1.產生源行業別;
2.製造程序;
3.現行代碼;
4.物種;
5.物理性質(形態);
6.有害特性;
7.主要(有害)成分;
8.清理方式等組成,
以此種方式所組成廢棄物編碼不但能表現出該項廢棄物相關特性、產源與流向,並更能符合廢棄物管制上之需要。
詳細相關分類原則請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公開查詢-各類查詢-代碼查詢下載 (網址:https://waste.moenv.gov.tw/RWD/Q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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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縣市之清除處理機構所持有之許可證,可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公開查詢-各類查詢─許可資料查詢,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證中開放相關資訊以供事業查詢。(參考網址: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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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業自身無電腦網路連線設施時,除可向鄰近事業或管理單位商借使用外,仍建議事業擁有相關之電腦設備系統以因應未來之網路作業趨勢;
而若是不知如何操作者,可致電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管制中心諮詢專線(管制中心諮詢專線︰0800-059-777),將會有專人教導使用,或至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報系統取得操作手冊,依其所載步驟完成申報作業(請至下載區─手冊下載─操作手冊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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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分為(1)一般廢棄物及(2)事業廢棄物。
(1)一般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2)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又分為(2.1)有害事業廢棄物及(2.2)一般事業廢棄物。
(2.1)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害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2.2)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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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https://waste.moenv.gov.tw/RWD/)「基線資料」填報介面,填報基線資料並套印〝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用印後檢附相關資料(如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提報本局申請解除列管,並在本局派員現場勘查判定符合解除列管條件後,方可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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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告指定之事業尚未取事業機構管制編號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管制編號,並依公告規定辦理連線申報作業。
1、一般事業單位:須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3、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許可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再利用機構另收受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行為者,填寫再利用檢核表後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並依公告規定辦理連線申報作業 (網址: https://ems.moenv.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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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事業機構進料後立即檢驗,將不合格組件,退還原供貨商,並未完成收料之情形,因尚未收料,應非屬該事業所產生。
如事業機構於組裝後,經測試不合格,將不合格零組件拆解,如係該零組件原本即不合格,為原零組件之退還,即無涉該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
惟如將不合格零組件拆解後有產生廢棄物,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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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若屬「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規定之廢棄物,則可免上網申報。
例如:若事業有產出廢鐵屬前開公告事項十(三)之「廢鐵」,該項廢鐵可免上網申報;
另若事業有產出廢塑膠(容器) 屬前開公告事項十(四)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則該項廢塑膠(容器)亦可免上網申報。
盛裝過一般或有害廢溶劑之廢空桶(廢鐵桶或廢塑膠桶) 如純粹為空桶或已將廢溶劑清洗乾淨,且符合前項規定,則該廢鐵桶或廢塑膠桶可免上網申報。
惟若盛裝過一般或有害廢溶劑之廢空桶(廢鐵桶或廢塑膠桶),仍殘留廢溶劑或未將廢溶劑清洗乾淨,則仍需依前開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其清理流向。
指定公告事業若將盛裝過一般或有害廢溶劑之廢空桶,依規定於廠內自行清洗,仍需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2規定上網申報自行處理情形,而清洗乾淨之廢空桶,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再利用,至清洗後產生之廢水,則需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
另需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該廢空桶自行處理,及填報清洗乾淨後之廢空桶清理或再利用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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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多個工廠之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係屬不同事業,必須分別提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各自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流向。
貴公司若擬將其中A廠之廢棄物送至B廠處理,除必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外,尚需由A廠上網申報聯單,並由B廠上網確認該聯單接收,且經B廠處理後仍有廢棄物需清除處理,則仍需由B廠申報後段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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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生活性廢棄物」係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如:工廠中用餐之便當盒、辦公室垃圾等皆屬員工生活性廢棄物。
事業廠房(或生產作業場所)所產出之廢塑膠袋、廢包裝材、廢下腳料、、、等不得歸類為員工生活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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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行為僅需符合其公告之管理方式即可,目前法規並無禁止跨縣市收受行為,故無需另外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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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機構可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公告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目前公告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可設置貯存場所,並無轉運站設置規定。
因此,若需另外設置轉運站,則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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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現行已改稱「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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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Public or private waste disposal organization指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公、民營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證。其級別、營業及應具備條件如下表:

級別 得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項目 應具條件
甲級 一般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2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1人。
乙級 一般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1人,每月許可量達5000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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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或事業單位產出的廢食用油,應該委由合法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業者」清理,相關合法業者資料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站https://wcds.moenv.gov.tw/WCDS/Default.aspx/首頁點選「廢食用油清除機構」進入查詢即可(https://wcds.moenv.gov.tw/WCDS/Anonymous/WeoAreaDetail.aspx?cityco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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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民眾快速辨識合格廢食用油回收業者,新北市環保局針對合格之廢食用油回收業者核發人員及車輛回收工作證,工作證上有公司名稱、電話、許可證字號、執業人員照片等資料,並經環保局加蓋鋼印,另印有QR Cord,方便民眾透過智慧型手機快速查核及辯識證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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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站(https://wcds.moenv.gov.tw/WCDS/Default.aspx)首頁點選「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進入查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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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列管之裝潢修繕工程產出之廢棄物,其清運單位必須為合法清除機 構,並運至公民營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且需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連線 申報前月之營運紀錄,以掌握其流向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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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告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 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 處理設施之機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及依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每年 收受三百公噸以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皆為需上網申報營運 紀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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