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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局長與民有約

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05年2月17日新北環秘字第1050249218號函頒修訂

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環保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 會見時間:依業務需要安排適當時間辦理。
三、 會見地點:與民有約室(1樓)或其他會議室。
四、

民眾對環保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非本局權責案件。
(四)陳情案本局承辦單位已在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權管單位先行服務者。
(五)陳情案件前經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七)陳情案未先經由權管單位處理並回覆者。
(八)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九)專案簽奉本局一層首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五、 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
六、

民眾申請「局長與民有約」方式:
(一)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預約登記(聯絡電話: (02)29532111轉1010;傳真電話:(02)2962-5163),本局將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排定之時間、地點。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非屬本局權責,本局應告知權管機關或轉請權管機關受理。
(二)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七、 民眾申請案件,由秘書室列管並先交由權管單位處理,如涉及二單位以上業務權責,依案件內容涉及業務範圍多寡判斷主政之權管單位。受理單位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並作成案件處理表,送秘書室簽陳核准後始得解除列管。
八、 會見案件處理:
(一)排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之案件,由秘書室負責安排聯繫,並由權管單位主管及承辦人陪同會見。
(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室核准後酌予增減。
(三)本局各權管單位對於「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決議事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並副知秘書室。
(四)因案情複雜或特殊原因無法依限完成,經洽詢申請人同意後辦理展期作業。
九、 局長未能接見民眾時,應由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
十、 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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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更新日期
申請表.odt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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