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05年2月17日新北環秘字第1050249218號函頒修訂
民眾對環保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非本局權責案件。 (四)陳情案本局承辦單位已在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權管單位先行服務者。 (五)陳情案件前經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七)陳情案未先經由權管單位處理並回覆者。 (八)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九)專案簽奉本局一層首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民眾申請「局長與民有約」方式: (一)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預約登記(聯絡電話: (02)29532111轉1010;傳真電話:(02)2962-5163),本局將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排定之時間、地點。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非屬本局權責,本局應告知權管機關或轉請權管機關受理。 (二)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