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與民有約
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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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環保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 |
二、 | 會見時間:依業務需要安排適當時間辦理。 | |
三、 | 會見地點:與民有約室(1樓)或其他會議室。 | |
四、 |
民眾對環保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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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 | |
六、 |
民眾申請「局長與民有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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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民眾申請案件,由秘書室列管並先交由權管單位處理,如涉及二單位以上業務權責,依案件內容涉及業務範圍多寡判斷主政之權管單位。受理單位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並作成案件處理表,送秘書室簽陳核准後始得解除列管。 | |
八、 | 會見案件處理: (一)排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之案件,由秘書室負責安排聯繫,並由權管單位主管及承辦人陪同會見。 (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室核准後酌予增減。 (三)本局各權管單位對於「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決議事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並副知秘書室。 (四)因案情複雜或特殊原因無法依限完成,經洽詢申請人同意後辦理展期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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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局長未能接見民眾時,應由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 | |
十、 | 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訊息清單
標 題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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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odt | 2019-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