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本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授權規定「各級主關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於今(25)日正式公告臺北港為新北市第一處空氣品質維護區並生效施行,管制行駛該區域之一、二期柴油車,需取得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另透過架設固定式車牌辨識系統,24小時全時段加強稽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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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