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公告字號:新北府環空字地1091776777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109年9月25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詳附件)如下:
(一)臺北港。
(二)臺北港周邊道路,包含臨港大道、八里垃圾焚化廠進出
道路及臺64線、臺61甲上下匝道平面道路。
二、管制措施如下:凡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一、二期柴油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一年內經排煙檢驗合格之車輛。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三)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檔案下載 :
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