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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因應COVID-19疫情,執行檢測申報時檢驗測定機構無法配合採樣之因應方式


1.因應疫情致受託檢驗測定機構無法如期配合採樣者,得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6月8日環署水字第1101073647號函釋說明二、(二)定期檢測之處理原則辦理:略以,「事業得提供已與檢驗測定機關排定採樣時間證明文件,於下次申報期間前補行申報項目檢測,惟其檢測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資料使用。」
2.前述排定採樣時間證明文件,於辦理申報時,於申報作業系統之檢測報告傳輸頁面上傳供審查機關確認。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詢問
電話:02-29532111分機2109吳先生或分機2110鄭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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